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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4年1月10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贵州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结合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大力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规范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在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促进我院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改革;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探索建立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实践的机制,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院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基本原则是“健全组织、突出特色、培养能力、规范管理”。

1、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机制,成立院系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计划的组织协调、实施督查和鉴定验收等日常工作。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负责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并提供指导意见。

各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学院规定,制定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工作规划、组织申报、条件提供、导师配备、协调配合等工作。

2、参与计划的学生应对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充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现有条件,在导师指导下自主申请、自主实施有区域经济性、民族性和适用性等的特色项目。

3、学生通过自主申请、自主实施,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培养学习、研究和分析能力,不断提高创新思维和创新创业能力。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不断完善相关管理规定,使项目各环节工作有章可循,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生自主申报、自主设计方案、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

第五条 各系组织训练项目导师的遴选,建立导师库。项目所在单位应为每个项目配备1-2名教师组成指导组,指导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鼓励校内教师担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导师,积极聘请校外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围绕项目技术理论、方案设计和工作思路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指导教师应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并且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指导学生自主完成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实验条件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以上三类项目在院内设院级、系级两个层级。

第七条 凡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必须学有余力,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面向全院本科学生,可以是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人)。项目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系、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3、项目申报人即为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负责人仅限1人;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参加一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得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申报项目自主设计、自主完成、自主管理,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5.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体按照学生申请、系部初审、学院评审、项目推荐、项目立项的程序进行申报。

1、学生申请:在学院通知进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后,申报人(或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交到所在系;

2、系部初审:各系对所收到的申报书进行汇总和审查后上报学院教务处;

3、学院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各系申报书进行评审,给通过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形成院内预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后成为院级和系级项目最终名单;

4、项目推荐:学院从通过院级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评审;

5、项目立项: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发文、落实项目经费后,各项目开始正式实施。

第九条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组根据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正确;

2、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和特色,以及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项目完成的条件是否具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实验室、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各项目应与教务处签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由教务处分阶段审核项目资助经费,并对各项目实施全程监控。

第十三条 各项目应按时向教务处提交《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暂停经费使用直至项目终止。

第十四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1、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所在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

3、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院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纵向项目需报上级部门批准),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5、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项目领导小组审批(纵向项目需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分中期检查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院级项目检查验收由教务处组织学院专家组实施,系级项目检查验收由系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2、专家审阅。专家组(或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2名专家对结题验收材料认真审阅,审阅重点是学生取得的成果以及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综合训练情况,考察学生完成项目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创业能力的培养情况和工作量等。

3、答辩。答辩具体方式由专家组确定,但应包含以下环节:学生简要汇报本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各种能力的培养方面所取得的收获,专家就与项目有关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研究报告和现场报告中的疑问和错误等的进行提问,考察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等

4、整改。答辩结束后,对于专家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项目总结报告。

5、评定。专家组应根据指导教师意见、材料审阅意见、答辩情况等做出综合鉴定。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个等级。

中期检查验收工作参照以上程序,但不评定等级。对通过的项目继续投入余下的项目经费,对不通过者终止经费投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项目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3、擅自变更项目名称、内容等。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要注重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参加训练项目的态度、学生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发展情况、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提升情况、学生研究成果的质量情况和创业项目的市场前景。

第十九条 由学院公布验收结果,对优秀项目表彰,对不合格者要求其继续完善、延期验收。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当,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的,一经查实,学院终止项目运行、取消再次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模型、软件、样品、专利和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纵向项目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标注),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第二十一条 院内各级项目在验收后应做好项目总结、材料归档和研究成果汇总工作,将成果与材料报教务处,并组织成果展示于交流。项目成员要归还借用房间、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负责人要结清对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归档材料包括立项申请书、合同书、各阶段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成果等。原则上有关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来源:学院划拨专项资金;上级部门下拨专项资金;学院和各系划拨的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正式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学院按1:1比例配套;对正式立项的院级和系级项目,学院划拨审核通过的资助经费,项目所在单位应参照学院划拨经费进行配套。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学院教务处、财务处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经费卡”的形式共同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按照财务要求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做到节约开支,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从中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下拨、分批使用,项目未通过中期检查前项目账上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项目结题前项目账上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30%。

第二十七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票据。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教务处与财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参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况,学院领导小组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或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项目通过验收时核算的素质课学分,并予以全院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3、管理不善,造成学院财产重大损失的;

4、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致使项目无法按预期完成的;

5、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研究的;

6、违反学术诚信,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7、泄露机密;

8、其它。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九条 教师指导一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并通过验收结题后,按国家级、省级、院级、系级每个项目分别计算50课时、30课时、10课时、5课时教学工作量及相应教学出勤津贴。

第三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负责人所获研究或创业成果和项目报告达到各项指标的,经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确认后可代替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优秀”等次,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包括负责人及成员)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获奖的学生,如不代替毕业论文(设计)的,按照学院素质选修课相关规定记素质课学分。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将作为学院对各系(部)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进行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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