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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修订)》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修订)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4年1月10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修订)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测和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本专科生学籍及考试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组织

第一条 本专科生成绩考核工作是在院长与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组织全院公共选修课考试;组织协调各系(部)考试管理工作,对各系(部)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制卷、考场管理、评卷、成绩登记等考试工作环节进行督促和检查,按程序处分并通报违规违纪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对全院考试工作进行总结。

第三条 各系(部)考核期间须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以系(部)主任为组长,系(部)其他领导及教学秘书、各年级辅导员为组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本系(部)考核课程、考试时间和地点,组织考前动员,对考试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试卷分装、保管和收发、监考、成绩登记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对考试违规违纪和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生学籍变动等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第三条 考核期间,教务处、各系(部)组织巡视人员进行考场巡视。巡视人员负责检查主考单位试卷、考试设备、考试用纸等准备情况;检查主、监考教师按时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发现有失职行为,必须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检查考场安排、考场清理、考场卫生等管理情况;检查考生证件核查、考场纪律等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必须立即制止并作出妥善处理;记录巡视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第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和实验、实习、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后,方能取得规定成绩、学分和绩点。

第五条 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理论课程主要采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选修课程主要采取考查方式进行考核,实验课程和实践教育课程可以采取考查或考试进行考核。课程考试由学院统一安排,各系(部)具体实施,课程考查由各系(部)自主安排。考核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结束时进行,一般不进行期中考试。对教学计划规定提前结束的课程可提前安排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根据课程不同性质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试为闭卷笔试的课程要求进行集中考试,集中考试安排在期末两周内进行。开卷笔试、口试一般采取分散考试,分散考试在课堂教学结束后的课内时间进行。需进行口试、开卷笔试或者笔试与口试并用等特殊考试形式的课程,应经系(部)批准,在提交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中注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考查课程不进行集中考试,其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测验、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

第八条 实验、实习、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根据教学特点进行考核。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等综合性较强的实践环节,可采用评阅、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实习主要根据实习态度、实际操作及效果、实习总结(或论文)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 特殊类型课程,根据课程教学需求进行考核。劳动课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考核;体育课要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考核;军事课要依据军事理论考核和军事技能训练进行综合考核;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国家普通话测试。

第十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1、凡跨学期讲授而每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单独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3、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三章 参加考核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跟班重新学习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二分之一者),学生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课未考”字样。

第十二条 一门课程若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在课程结束前两周仍未补齐)或作业、实验等不合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作业未考”字样。

第十三条 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实验未考”字样。

第十四条 参加缓考、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没有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的学生可参加考核,但不予登录成绩,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未注册”字样。未注册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清核统计,必须在期终考试前一周将汇总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终考试成绩占70%。个别课程如需更改考核比例,须报教务处审批,并在开课前向学生通告;部分技能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平时成绩的比例可占40%-50%,但须报教务处审批。擅自更改评分比例的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考查课程和实践环节等,主要通过平时考核方式用五级制评定学期成绩,即优(100-90),良(89-80),中(79-70),及格(69-60),不及格(59分以下),也可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八条 补考成绩不参考平时成绩,只用及格(60分及以上)、不及格(59分及以下)二级制评定,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绩点只计1;重新学习、缓考的成绩用与原评分级制相同的方法评定。

第十九条 个别课程,用五级制或百分制评定均有困难的,可以用两级制评定,即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59分及以下),但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凡因缺课、未完成作业和实验、缓考、旷考、未注册等原因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课未考”、“缺作业未考”、“缺实验未考”、“缓考”、“旷考”“未注册”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规违纪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违规”或“违纪”字样,并根据《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各系(部)应将“学生学习成绩记录表”分发给各任课教师,以便记录学生的成绩。对于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各系应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预警工作。凡与学生成绩考核有关的材料,教学管理部门必须妥善保管。一般应在学生毕业两年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确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因残疾或某种身体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证明,不宜上军事课者,可免于参加军事技能训练,但必须参加军事理论的考核,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命题、评卷与成绩登录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命题、评卷与成绩登录均由教学单位组织。

第二十五条 命题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为依据。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科研成果,既要注重对考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又要注重考核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最新成果的掌握情况。笔试题应由记忆、理解、应用三部分组成,开卷笔试试题类型一般不少于2种,闭卷笔试试题类型一般不少于4种。凡有实验但不单独考核的课程,试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共必修课进行统一命题,各专业课程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命题,命题以教研室为单位,一般由任课教师拟定。凡教学大纲一样,学分相同,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要统一命题。命题教师须对试题进行认真核对,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

第二十七条 试题的分量和难易程度要以绝大多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考试分值原则上为100分,考试用时一般以2小时为宜,个别情况经申报批准,最多不超过3小时。考试用时和分值须在命题时明确,不得临时增减,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延长考试时间的,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考核课程都要同时拟定分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任选课除外),并拟出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间重复率不得超过10%。教务处负责随机抽取一份作考试用卷,另一份留作补考或重新学习考试用。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组织命题、打印试卷、填写试卷处理笺,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签字,加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并进行印制。试卷采用学院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命题和印制。

第三十条 教务处负责印制试卷,教学单位负责试卷清点、分封、保管、发放。制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卷工作室。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丢弃。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含在复习中漏题),如有泄漏,要按照教学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应从基础课、公共课抓起,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题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命题科学化、标准化。各课程试题应按学期整理归档,为题库建设提供充足的题源和有力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题库的建设由教研室负责,以课程为单位进行,要求内容全面、题型丰富、达到一定题量。题库建设,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考试大纲,并确定各种题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教研室成员分工拟订试题,并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确定难度和区分度等参数,经过试验和教研室全体讨论,进行保存。题库要建立计算机系统,实现微机管理题库,保证组卷的客观性。题库使用,由教学秘书同教研室主任按考试方案设计要求,随机抽取各种类型的试题,组成试卷。

第三十三条 评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的给予评分,不得给人情分,更不允许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流水作业评卷,同一份试卷须有两名以上的评卷人。评卷只标记得分(加分),须同时在大题题首、卷头标记得分,并在评卷人栏内签名。多名评卷人必须分别签名。教务处将组织相关人员随时抽查已评试卷。

第三十四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任意更改。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2周后,参加网上评教后即可上网查询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系(部)提出申诉,由各系(部)组织复查,报教务处同意方可修改。教师不得私自变更所评分数,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所更改分数无效。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登录学生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录入要仔细核对、准确无误,网上登录成绩与卷面成绩必须一致,一旦发现成绩录入错误,任课教师应在成绩登录体统关闭前持原始成绩到教务处修改,系统关闭后,须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方能修改。任课教师要将考核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册,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备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送达,必须向学生所在系说明原因,但不及格学生的名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

第三十六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科考核情况分析表》(一式3份),并将试卷、成绩册和考核情况分析表送交学生所在系档案室存档,未经系主任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阅试卷。

第六章 考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系在考前要做好学生、监考人员、考务人员的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违规违纪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同时加强对考务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提高考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时间、考场、考试方式、监考等)报教务处,经协调核准后,由各系(部)于考试前一周向学生公布,不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考生所在系布置考场。考场要整洁,桌面、墙壁无乱写乱画。考场布置应做到单人单桌、距离拉开,可按班级学号随机编座,也可采用不同年级不同课程考试混合编座,学生对号入座。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考场。

第四十条 一般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大考场(学生人数超过60人)安排3名以上监考人员,其中主考1名。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单位为主考单位,主监考人员须在考前半小时到考试组织部门领取试卷、考试用纸和其它考试用品,检查核对试卷封条。副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清点人数,核对学生座位和考试证件,宣读考场纪律。

第四十一条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监考须知》,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出现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向学生解释试题,不得临时改变试题,不得无故延长考试时间,发现考生违规违纪,应立即作出处理。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收集清点试卷无误后密封装订,交还考试组织部门。凡违规失职者,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事先说明,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不到者,视为教学事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依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生要凭考试证(若考试证遗失,可凭学生证和身份证两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否则不准参加考试。除考试必备用品外,考生不得携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专用草稿纸。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凡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不按指定座位就座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迟到30分钟的考生,不准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场纪律》,考试违纪者,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严肃处理。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各系(部)组织巡视人员对考场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 补(缓)考与重新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急病(一般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考后办理无效。因病缓考必须有校医院院长签字的缓考证明,缓考申请表须经任课教师、年级辅导员及所在系部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学习。一门课程只允许补(缓)考一次。补(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缓考视同放弃一次考试机会,缓考不及格视同补考不及格。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补考:

(1)“缺作业未考”或“缺课未考”;

(2)某门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1)补考成绩不及格;

(2)无故旷考;

(3)考核有违规或违纪情节;

(4)因缺课或缺作业不准参加考试,补考前经任课教师审定,仍不符合参加考试要求(此类情况,任课教师须在补考前一周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

第四十九条 学生重修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院政发〔2010〕80号附件一)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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