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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4年3月4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获得独立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进一步抓好专业实习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彰显我院办学特色,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业实习是指非师范专业的毕业实习。

第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与安排,不参加专业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如因特殊情况(如患急、难病症等)需要减免实习任务者,必须报经教务处批准。

第二章 目的任务

第四条 各系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明确本专业实习的目的。专业实习的目的应涵盖知识、技能、能力、情感态度等方面,并突出体现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及专业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 各专业实习应有相应的《实习大纲》,规定实习任务,明确实习内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业实习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由学院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全院专业实习工作的统筹管理,各系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院实习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

(2)审核各系提交的实习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研究和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明确批复;

(3)审核实习经费预算、分配,加强实习经费使用合理化、科学化;

(4)检查监督和评估各专业实习工作的实施,组织全校性的实习总结和经验交流。

各系实习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安排实习日程,做好思想动员和各项准备工作;

(2)组织师生学习实习规章制度,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签订安全责任书,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3)联系并确定实习地点(落实到具体的实习单位);

(4)编定实习队、小组,选派实习领队、小组长,配备指导教师;

(5)监控督查实习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6)做好实习经验交流、检查、验收、总结、评优等工作;

(7)落实学院布置其它实习工作任务。

第七条 实习生原则上按每18名编定为一个实习小组,并指定一名实习生为小组长。小组长主要职责是:

(1)协助领队、指导教师管理实习小组;

(2)关心小组同学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并及时反馈情况;

(3)记录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实习生纪律和出勤情况等。

第八条 专业实习采取集中实习(含指导教师带队跟班、不跟班两类)或分散实习的形式。需安排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交分散实习申请表、实习计划及相关材料,经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后续工作。

第九条 每年6月10日以前各系按人才培养计划及实习大纲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实习计划,并填写好统一印制的《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年度实习计划表》,报教务处审定,各专业按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目的要求、组织领导、指导教师的配备、实习时间、实习地点、实习方式、实习内容、实习日程、纪律和安全要求、实习考核、经费预算等。

第四章 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实习地点由各系联系确定,教务处应予以协助。各系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积极建立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院外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 专业实习涉及顶岗实习的,应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专业实习期限和学期安排按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内容及要求由各系根据培养目标及大纲要求制定。

第六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资格、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师生比一般为1:18,如指导学生数超过或明显少于18人的,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协助系落实实习单位,会同系实习领导小组制订实习计划;

(2)与接受实习单位保持经常联系,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有关双方的问题;

(3)加强对实习生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监控实习计划的全面落实;

(4)关心实习生的安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

(5)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6)与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人员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带队跟班集中实习,且实习点指导教师为2名或2名以上的,可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指导教师兼任领队,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分散实习学生也应配备指导教师,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实习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履行指导职责,完成指导任务,接受系实习领导小组、教务处的检查。

第十九条 带学生到都匀城区以外实习的跟班指导教师(即阜外实习,与学生吃住在一地),不得同时在学院授课和承担其它工作;其他不跟班指导教师、分散实习指导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不得影响实习指导工作的开展。如经抽查或学生反映指导教师擅自离岗或未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系应加强对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教师积极承担专业实习指导工作。对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今后评定职称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七章 实习学生

第二十一条 实习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专业实习的各项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切实做好实习的各项工作;

(3)服从系和实习单位的领导,接受双方教师的指导,对实习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向系指导教师反映,不得扰乱实习工作正常秩序;

(4)自觉遵守实习工作纪律,实习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单位及我院指导教师同意;

(5)遵守工作安全和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6)积极参加各项实习活动,努力向指导教师学习,发扬勤奋好学、虚心求教、文明礼貌、艰苦奋斗的作风;

(7)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做好实习工作总结;

(8)维护学院荣誉,树立大学生的高尚形象,防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10)爱护公物,在实习期间借用的物品按期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11)团结友爱,关心集体,共同克服实习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二十二条 分散实习学生在院外实习期间,还应通过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向院内指导教师作2-3次的实习工作汇报,指导教师应做好工作记录。

第八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集中实习的,成绩主要由学生的专业实习报告(30%)、实习平时成绩(35%)以及实习单位鉴定成绩(35%)三部分组成。专业实习报告由实习指导教师评定;平时成绩结合实习反馈情况、实习工作日志和实习检查情况,由实习带队(指导)教师评定;实习单位成绩鉴定表的相关内容须由指定人员填写、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系实习领导小组根据三部分评出的成绩,结合实习生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记分。

第二十四条 分散实习的,实习生成绩由实习单位评分、院内指导教师评分两部分组成。实习单位评分占60%,指导教师评分占40%。

实习单位评分应有实习单位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院内指导教师评分应根据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综合表现(实习工作汇报内容、实习工作日志、实习专题报告、调研报告等)进行评分。

各系根据评分情况,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记分。

第二十五条 各系在评定实习成绩时,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实习生比例,对优秀率超过30%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接受教务处复查。

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对实习工作不重视、没能完成实习任务者;

(2)在实习期间缺勤一周以上者;

(3)严重违犯实习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4)私自更换实习地点者。

第九章 检查验收与评优

第二十七条 院、系实习工作领导在实习开展期间要检查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实习结束后,教务处对各系实习情况进行抽查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系实习工作总结及院内指导教师工作总结;

(2)指导教师的实习日志和工作记录等;

(3)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日志、实习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实习成绩积分表、实习鉴定表、实习总结表等。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系实习领导小组应按照《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实习生评选标准》、《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实习指导教师评选办法》(院教发〔2006〕14号)推荐院级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的优秀实习生不得超过实习生人数的5%,优秀实习指导教师不得超过指导教师人数的20%,分散实习指导教师(即未全程指导教师)不参加推荐评选。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经费投入情况及各系申报的实习项目和人数,确定年度实习经费分配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各系按计划报教务处、院领导审批支付。

第三十条 根据各系实际实习人数、按每生100元标准拨付学生实习经费。教师出勤津贴、生活补助、差旅费等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习接受单位的报酬由每生100元费用中支付。

第三十二条 实习教学经费分项下划后,教务处要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院教发〔2006〕6号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实习管理条例(修订)》(院教发〔2008〕6号)相应内容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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