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服务

  1. 首页
  2. 学校服务
  3. >>  
  4. 教学服务
  5. 教学服务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3年10月30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我院教学工作管理水平,完善教学管理工作评价机制,建立高素质的教学管理人员队伍,表彰典型、弘扬先进、鼓舞士气,激励广大教学管理人员以饱满的热情推动学院教学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评选,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名额

第三条 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的对象为各系、马列部、预科部及教务管理职能部门(教务处,成教处,研究生处,实训中心,独山校区管委会教务科、教学实践科,下同)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各系、马列部、预科部承担教学管理职责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教学秘书(含大外部、公体部相关人员);各系、马列部、预科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教务管理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及工作员。各系、马列部、预科部及教务管理职能部门处级干部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分为三类,实行差额评选:第一为各系、马列部、预科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教学秘书类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各系(部)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评选出的此类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占全院该类人员总数的30%;第二为各系、马列部、预科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类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各系(部)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评选出的此类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占全院该类人员总数的20%;第三类为教务管理职能部门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别推荐1名候选人(教务处推荐2名),评选出的此类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占全院该类人员总数的1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模范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六条 了解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教学管理的政策,熟悉学院、系(部)的教学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有较强业务能力,具备胜任岗位所需的办公技能、专业技能。

第七条 热爱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探索高校教学管理的特点和规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定,按时、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同行认可。

第八条 以人为本,乐于服务,团结同事,在教师和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近两年来实际承担(评选时也在承担)一年以上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十条 近两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选为优秀教学管理人员:

㈠ 职责范围内出现教学事故的;

㈡ 因工作失误、失职给学院造成财产、声誉等损失的;

㈢ 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

㈣ 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优秀教学管理人员评选领导小组,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含普通本专科、成人、研究生、预科)担任,成员由督导团、教师工作处、教务处、成教处、研究生处、实训中心、独山校区管委会、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评选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推荐申报。由各系(部)、教务管理职能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优秀教学管理人员候选人,填写评选推荐表及考核表并报送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第十三条 考核。学院组织对审核合格的人选进行考核。系部候选人、教务管理职能部门候选人分类考核、分类统计评选。系部候选人的考核由教师工作处相关人员、教务管理职能部门全体在职在岗职工(独山校区管委会主任,独山校区管委会教务科、教学实践科干部及员工)、督导团全体成员参加。教务管理职能部门候选人的考核由督导团全体成员、各系(马列部、预科部)分管教学领导参加。参加考核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第十四条 研究确定。评选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提出优秀教学管理人员拟表彰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五条 公示。评选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影响结果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评选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学院划拨专项经费,对评为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的授予“优秀教学管理人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供评定职称、干部选拔作参考。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微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