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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生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生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门: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2014年1月10日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学生公共选修课程管理规定(修订)

公共选修课程是面向全院各专业本专科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科学素质教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类教育课程,是我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与兴趣,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促进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的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以及教学质量与效果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程包括:社会知识类、人文知识类、科技知识类、艺术鉴赏类、技能训练类(包括普通话课程,学生考级、考职、考研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等辅导课程)等课程,每类由若干门课程组成。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安排在第二至第六学期选修,学生在毕业前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6学分,其中4学分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2学分为素质拓展课外实践学分,具体要求参见《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课外实践学分实施细则》)。2013级以前的学生按照原方案执行,学生在毕业前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8学分。多修不限,但每学期选修课程不得超2门。学生在校期间未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不准予毕业。

第二章 开课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的开课取决于课程特点和教室资源情况,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每门次课程的选修学生人数达40人以上方可开课。开班人数可分为60人以内、100人以内、140人以内、200人以内、300人以内五种规格。

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每学期选修学生人数达不到40人最低开课要求的课程,将暂停开课;连续两个学期选修学生人数达不到最低开课要求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第五条 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遴选:

1、个人申请;

2、教研室推荐;

上述任课教师的申报,须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进行聘任。

3、教务处特聘。教务处根据学院发展实际和学生需求实际,可特聘优秀教师承担公共选修课课程教学。

第六条 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授课内容与任课教师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符。多名教师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优先;

2、教师跨学科或专业申报课程,应先征得该学科或专业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同意;

3、任课教师每学期只能开设一门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学分。

第七条 学院按照课程评价标准对公共选修课进行评价,凡评价结果达标的任课教师,可连续主讲该门课程,不再重新申报;凡评价结果不达标的任课教师,将自动失去本门课程的授课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同一课程,同时也将影响对其它公共选修课程的申报。

第八条 公共选修课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0周进行申报,申报程序为:

1、由教师本人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本专科生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同时提交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讲义)或相关参考资料要求;

2、申报材料经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各教学单位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学院公共选修课程。

第三章 选课办法

第九条 参加公共选修课选课的学生必须是已注册的在校生,否则,选课系统不能确认身份。未通过选课系统选课或未选上的课程,学生参与听课或参加考试,其课程成绩无效。

第十条 在选修期间,学生可在学院开出的公共选修课目录中任选课程,要求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科技知识类课程,理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知识或社会知识类课程。学生修读的各类选修课课程内容,不能与本专业开设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否则,其考核成绩不计学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协调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在每学期第15—17周内完成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的网上选课。

第十二条 每学期第14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和选课信息(包括课程简介、任课教师、限选专业等),并通知各系组织学生进行选课。选课分正选、补退选两个阶段:

1、正选阶段:一般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5—16周进行,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目录选择下学期修读的课程。若出现报名人数低于开课人数,该门课程停开,选报该课程的学生应在退补选结束前进行改选。

2、补退选阶段:一般安排在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7周进行,选课对象为:因课程冲突对正选课程进行退选、改选的学生;因正选课程不符合要求,需进行改选的学生;因课程不符合开课条件停开,被要求进行退选、改选的学生。

第十三条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开课系和任课教师。

第四章 课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各系配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进度表,完成教学计划,确保教学时数,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规范,认真做好课堂教学、学生考勤、课程考核等工作,对该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不得无故停课和随意调课。随意调课或停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的,应提前1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若为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上课的,须课前通知学生,并在事后补办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或教学单位负责学生调课通知工作。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教学任务须停课的,该教师所在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停课,并妥善安排好该课程的后续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一经选定,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要求参加所选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3次旷课者或教务处、教学单位抽查累计2次旷课者,取消其听课与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通知学生所在系,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学期中有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的学生,在本地实习者,尽可能参加正常的学习;在外地实习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分管领导签章,经任课教师同意,可通过自学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以上两种情况,若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否则取消其修读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病事假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本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条 公共选修课必须接受教务处和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检查与评估。该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情况和教师个人的教学总结,归入本人业务档案。对于教学质量差、教学态度不端正、学生强烈不满的任课教师,取消其三年内开设公共选修课的资格。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决定,在课程最后一周完成。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审查学生考核资格,通知学生参考,并将无资格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凡选课未经批准而擅自听课、参加考核的学生,其成绩与所得学分不予承认。

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与考核成绩(占70%)两部分组成,实行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记分制。同一门课程,只能记一次成绩与学分,且不能与其它课程的学分相互充抵。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考核成绩录入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教学单位公章,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交所属教学单位存档;一份教师本人留存。

第二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不合格,又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不安排补考,可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公共选修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暂行规定》(院政发〔2010〕80号附件四)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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